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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規定

實踐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
本大學設校務會議,議決校務重大事項,以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師代表、部分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、研究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代表、職員代表、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。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,且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,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;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一。
全體會議人員定為六十五人,各種代表之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:
(一)專任教授或副教授之教師代表二十二名:由符合資格之教師選舉產生。
(二)專任助理教授或講師之教師代表十一名:由符合資格之教師選舉產生。
(三)研究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代表二名:由符合資格之人員選舉產生。
(四)職員代表八名:由專任職員選舉產生。
(五)學生代表八名:由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。
(六)其他有關人員代表二名:由專任助教、約雇人員、技工及工友選舉產生。
(七)部分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:未被選為代表之學術或行政主管,由校長遴選部分主管代表,以補足全體會議人員之人數。
各種代表之選舉,宜考量各院級學術單位、校本部及高雄校區之衡平性,由秘書室於每年六月份以當時在職人員為據,辦理下學年度校務會議代表之選舉事務。
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學年,連選得連任。除前揭出席人員外,必要時亦得請與議程相關之人員及學生列席。
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,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;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,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。
校務會議必要時,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,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。
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:
(一)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。
(二)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。
(三)學院、學系、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、變更與停辦。
(四)教務、學生事務、總務、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。
(五)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。
(六)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。
(七)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