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 

組織規定

實踐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條
本大學設下列會議:
(一)行政會議:以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副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副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副總務長、研發長、副研發長、進修暨推廣教育部主任及副主任、主任秘書、軍訓室主任、會計主任、人力資源室主任、圖資長、副圖資長、國際長、推廣教育部高雄中心主任、校區主任及校區主任秘書、各學院院長及副院長、各學系主任、各研究所所長、學部主任及副學部主任組織之。校長為主席,討論重要行政事項。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